《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近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征求市民意见。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杭州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其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擅自拆除或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驾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以100元-500元的罚款。
另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未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或排放标准进行检测,或未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或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整改业务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