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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访问: 交通污染 来源:互联网收集 2009-11-08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吉林省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现状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每年约以20万辆的速度递增,2005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10万辆,是2000年的两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我省城市大气污染负荷的40%以上,城市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逐渐向煤烟和汽车排气复合型污染转化,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已成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二、将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我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2年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尾气污染负荷的增加,现行的《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新的形势需要。下一步,省环保局将建议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制定在用机动车检测标准和收费标准,明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审核认定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放《吉林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明确部门间的职责以及对合格车辆、超标车辆管理等规定,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工作

        为适应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社会化运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结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要求,2006年3月,省环保局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在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委托工作,2007年以后陆续在全省开展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通知中还规定了具体的检测方法,即: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市要采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中的双怠速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等标准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较重的长春市、吉林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对汽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

        目前,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委托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将尽快出台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今年2月份,经省环保局积极协调,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机动车尾气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7]31号),明确了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收费标准,即:轻型车辆(总质量3.5吨以下)70元/次,中型车辆(总质量3.5-10吨)80元/次,重型车辆(总质量10吨以上)110元/次。同时明确了车主自愿、委托、有偿的检测原则以及客运出租汽车暂不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要求。由于文件仅是对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做了规定,省环保局将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提高在用机动车双怠速和自由加速烟度两种检测方法的收费标准。同时由于客运出租车尾气污染负荷占较大的比重,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省环保局还将建议将长春和吉林市客运出租车纳入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范围,以推动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省环保局将结合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的开展,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动车排放污染知识,普及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法律法规,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民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意识。同时不断加大治理力度,逐步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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