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会议现场,市政府主要领导给环保部门布置了一个任务——分析杭州地区大气对机动车尾气的最大承受能力以及现况,量化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指标。在保持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计算出剩余空间,今后的排放增量必须服从总量。
这是什么意思呢?
打个简单的比方,杭州大气最高能承受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总量是10个份额,现有机动车已经用掉了4个份额,剩余空间就是6。
一旦新增机动车排放量达到了8,那么,相关部门就有可能通过控制机动车流量、限行等措施,将这个新增的量压缩到6。如果还想增加份额,就必须通过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淘汰高污染车辆、改善燃油质量等减排方法来压缩已经用掉的4个份额。
也就是说,今后路面上能跑多少车,可能要看“天”说话。
此次条例的最大变化
适用范围从市区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修订为预备项目。
随着调研的深入,起草部门发现,在不改变原《条例》基本框架的情况下,仅修改其部分条文,难以解决排气污染物总量增加、排气检测职责转移、高污染车辆的转入等新问题,需“废旧立新”。为此,重新起草了《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随着工业企业的外迁,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市区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预计到2010年,主城区机动车一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41.438万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达6.504万吨/年,具有发生光化学烟雾污染的潜在危险,对公众健康威胁很大。
降低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
此次条例的最大变化之一是,1999年制定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为“市区”,此次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