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分类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固体废物分类体系,对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这对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发达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和科学的固体废物分类体系。笔者将中国固体废物分类体系与日本、欧盟的固体废物分类体系进行对比分析,在借鉴日本、欧盟的固体废物分类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固体废物分类体系的建议。
1 固体废物分类管理现状
1.1 中国固体废物分类
中国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31号)(以下简称《固废防治法》)。《固废防治法》根据产生源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3类,其分类方式及定义见图1。
图1 中国固体废物分类
《固废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了相应的固体废物分类标准或分类目录。目前,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都已建立了各自的分类目录。工业固体废物虽然还没有正式颁布二级分类目录,但是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以及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类统计目录。此外,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有关部门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具体分类情况见表1。
表1 中国固体废物二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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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本废弃物分类
日本废弃物分类[2]的主要依据是《废弃物处理法》。在《废弃物处理法》中,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在每个大类中,又将危害性较大的废弃物列为“特别管理废弃物”,其性质类似于中国的危险废物。日本内阁府颁布的《废弃物处理法实施令》对“特别管理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所包含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此外,环境省颁布了一般废弃物的分类指导方针,市町村依据该方针对一般废弃物进行了分类管理。日本废弃物的分类方式见图2。
图2 日本废弃物分类
注:日本全国设47个管辖区,被统称为都、道、府、县,在都、道、府、县下设有市、町、村
一般废弃物是指产业废弃物以外的废弃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废弃物实际就是指“非产业废弃物”。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是指在一般废弃物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人类健康或生活环境的性状,而由政令规定的物质。产业废弃物是指开展生产性活动时产生的废物,是伴随着企业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分为20种。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是指产业废弃物中具有爆炸性、毒性、感染性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性状,而由政令规定的物质。日本各种废弃物的分类内容见表2。
表2 日本废弃物二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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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欧盟固体废物分类
欧盟所采用的固体废物分类方法是依照《欧洲废物名单》(european waste list)(理事会2001/573/ec号决议)来执行的。该名单是将《欧洲废物目录》和《危险废物名单》(hazardous waste list)合并而制定的,共列举了839种固体废物,其中包括405种危险废物。《欧洲废物名单》是欧洲通用的固体废物分类体系,欧盟委员会规定,从2002年开始,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必须将《欧洲废物名单》纳入各自的相关法律、法规。
《欧洲废物名单》按照行业来源和废物种类相结合的方式将固体废物分为20类,列20章,其分类方式见图3。
图3 欧盟固体废物分类
《欧洲废物名单》用6位阿拉伯数字代码对每1种废物进行编号,即xxyyzz编码。其中xx代表章、yy代表副章节(是根据废物的处理工艺进行分类的)、zz代表项(用于确定该废物属于何种废物),副章节中包含废物编码为zz=99的废物代码,代表相应的副章节中没有另行说明的废物。此外,在该废物名单中,用“*”号标记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加以区别。《欧洲废物名单》的内容见表3示。
表3 《欧洲废物名单》(european waste list)(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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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体废物分类体系对比
2.1 “大”分类比较
中国《固废防治法》根据目前的管理需要,依据产生源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并没有提及诸如农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矿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种类的固体废物,“大”分类不够全面。
日本根据处理责任人的不同,将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2类,这2类废弃物是互补、排他的,即1种废物若不是一般废弃物,则必为产业废弃物,这种分类方式避免了“漏分”现象的产生。同时,日本按照处理责任人的不同进行分类,使不同种类的废弃物对应各自的管理机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管理职责明确。
欧盟根据产生源和废物种类,将固体废物分为20章(20大类),列举了所有固体废物,并用第16章列举了名单中没有另行说明的废物,避免了分类不全面的现象。
此外,中国《固废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3大类,但是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中可以看出,这2种固体废物都是包含危险废物的,即“大”分类存在交叉。而日本是在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2个大类中,又将危险性较大的划为“特别管理废弃物”,避免了同时按照产生源和特性分类带来的重复分类和交叉分类。
2.2 “细”分类的比较
中国固体废物的二级分类是由不同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多采用列举法进行分类,其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具有代表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举了49类400种废物,并建立了废物代码信息,但这些分类方法间存在一些不衔接或者不统一的现象。例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医疗废物的分类方法,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方式不统一。再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相关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但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中将“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列为“有害垃圾”,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一致。此外,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目录,是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以及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等实际工作需要来制定的分类统计目录,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二级分类目录。
日本废弃物的“细”分类是在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二级分类,同样采用列举法对每一类废物进行分类,但是没有建立形如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名录,也没有废物代码等信息。
欧盟是用一部《欧洲废物名单》列举了所有固体废物,并对该名单中所列每一项废物建立了唯一对应的代码信息。该废物名单用第16章(名录中没有另行说明的废物)和xxyy99(相应副章节中未另行说明的废物)避免了分类不全面现象的产生。此外,名单采用“*”号标记危险废物,以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欧洲废物名单》由于其简单唯一的代码设置,使固体废物的分类清晰、明了,便于实际应用。
3 完善中国固体废物分类体系建议
3.1 补齐“大”分类
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日本、欧盟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对《固废防治法》中的固体废物“大”分类进行补充,补齐固体废物“大”分类。此外,可以借鉴日本、欧盟等国家的相关经验,优化中国的固体废物分类方式,避免交叉分类现象的发生。
3.2 完善“细”分类
借鉴欧盟《欧洲废物名单》的相关经验,以中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基础,统一制定各类固体废物的“细”分类目录,避免发生不同管理部门制定的分类目录不衔接、不统一的现象。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3-58.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循环经济立法选择[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81-117.
[3] 陈燕平,胡华龙,李治琨,等.日本固体废物管理与资源化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