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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公告缺法律依据 汽车准入遭质疑

    访问: 交通污染 来源:互联网收集 2009-11-08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1月19日上午,记者一手握着电话,一手飞快地记录着。

        电话那边,国家环保总局某官员正将一份“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一字一句地转述给记者。他如此认真的原因是,日前有国家发改委官员对环保总局关于汽车新产品环保公告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

        在中国,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这种交叉体现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正所谓“剪不断,理还乱”。但由于汽车行业的特殊地位,这种交叉与功能重复表现得尤为突出。

        目前,在国内汽车准入环节,共有三道门槛。一是认监委的3c,二是发改委的公告,三是环保总局环保公告。与这三道门槛相对应的是各政府部门授权或批准的检测机构。

        从表面看来,三个部门、设置三套准入条件、从三个不同角度对汽车新产品层层把关。但了解内情的人都知道,这三个环节很大程度上是功能重复的。

        先说3c与公告。汽车企业的新车型在申报公告和3c的过程中,大多数是在同一家检测机构、使用同一套检测程序,将同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两份,向两个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申报。

        其实3c与公告的重复也曾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第412号令,其中明确提出了将公告与3c合二为一,由国家发改委和质检总局共同管理的要求。

        按照规定,国务院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汽车企业仍然忙碌在公告与3c的往复之中。

        记者致电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有关条例要求两套程序合并,但发改委还没有继续往下推行,具体原因,你可以去咨询国务院法制办。”

        记者又找到国家发改委某官员,他对记者说,目前合并工作正处于法律体系协调阶段,公告与3c的功能重复是正在解决之中的矛盾。

        环保公告缺乏法律依据?

        要申报国家环保总局环保公告,必须先通过型式核准。熟知内情的人都知道,型式核准的检测方式与内容已经涵盖在3c与公告之中。简言之,企业要做的无外乎是将前面的检测报告复印一份,便可去申报环保公告。

        最近一段时间,业内对于环保公告的议论多聚焦在环保认证多头管理上,但在采访中,国家发改委官员对记者表示,国家环保总局环保公告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换言之,环保公告管理并未得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授权。

        这位官员告诉记者,国家环保总局环保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要到执行层面,应该有一个与之对应的条例,此外,还要有各部门的法律文件,但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并没有相关的条例与文件出台。他还强调,国务院相关办公室并没有赋予国家环保总局新车准入的权限,制定相关的标准与在用车管理才是环保局的职责范围。

        对此,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位国家环保总局官员有自己的看法。为了证明环保公告的合法性,他找到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颁布的第某号文件。他特意向记者强调了文件的第二条,其中规定:凡是在北京销售的新车,自2002年8月1日起自愿向环保局提出符合标准的型式核准申请,由环保局核准并公告。此外,他告诉记者,这是在北京申请提前实施欧ⅱ的背景下做出的决定,而且是经国务院审核并批准的。

        这位国家环保总局的官员对记者说,虽然环保公告在功能上与汽车公告与3c认证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复,但关键不在于谁来管理,而在于谁来对环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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