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截至2009年7月,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达32万辆。2008年合肥市机动车年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分别为3.02万吨和16.25万吨,占全市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年排放总量的43.77%和68.39%。
立法:《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须在汽车挡风玻璃右内,张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将禁止上路。
◎记者探访:仍有“乌贼车”上路
今年4月,合肥市环保与交警部门曾联手对路面行驶的“乌贼车”进行检测,而合肥市也开通了举报热线,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牵涉到多部门,且无明确法律规定,管理“乌贼车”陷入了想管却难管的境地。
昨日下午16时许,记者在东流路与金寨路交叉口蹲守,发现一辆牌照为皖n的加长货车从东流路上自东向西疾驰而过,而车尾处就喷出一条清晰的黑烟带,跟在货车后面的小轿车不得不减慢速度,躲避黑烟带。没过一会,又一辆挂着黄牌的面包车行驶过来,随后留下一条排放尾气的痕迹,记者能闻到汽车驶过时刺鼻的尾气味。在约一刻钟的时间里,有6辆冒黑烟的车从记者眼前行驶过。
随后,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而被采访者均表示:对汽车排出的黑烟深恶痛绝。“有时候等着过马路,突然过来一辆冒黑烟的车,放了一股气就跑了,想捂鼻子、嘴巴都来不及。”
◎办法解读:汽车不环保拟禁上路
目前,北京、大连、上海等城市相继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为保证大气环境,合肥市也拟订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从目前已知的《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中,未来合肥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路检、抽检,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都做了规定。其关键原则是,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准,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从出厂到上路涉及多个流程,而草案对各个环节均给出限定。并由“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
在销售环节,销售单位应将所销售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有关技术资料报工商部门备案,禁止销售不达标的机动车。而车用燃油的经销商,也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油和清洁剂。
另外,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企业,也由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备案。
公交车将受最大冲击
在草案中表明,对于新购机动车、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初检、过户检测、定期检测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入户、过户、年审等手续。这些规定将有效遏制外地高排放污染车辆大量淘汰转入合肥市,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增长。
同时,草案还对涂改、伪造、转让,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超标车辆逾期未处理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以及检测单位违反规范检测维修的违法行为等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过,从目前草案透露的信息来看,公交车能否顺利贴上环保合格标志,将是摆在主管部门面前的“大难题”。据环保部门介绍,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合肥只有六七成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公交车而言,构成很大冲击。
此外,对于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草案中也明确表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