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现有4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24万千瓦。其中6号机组(装机容量32万千瓦)于1997年建成投运,其烟气脱硫设施于2007年4月建成投运,2008年4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6号机组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脱硫公司为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由北京雪迪龙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的法律要求,6号机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故障率高,测量数据失真,增压风机运行不稳定,长期开启旁路烟道运行脱硫装置,致使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经核查,该机组2008年发电量20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00万吨,平均硫份0.5%,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70%,综合脱硫效率50%,二氧化硫排放量0.4万吨。
二、处罚措施及相关要求
1.责成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烟气脱硫设施整改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2009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整改任务。
2.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告核定的各机组2008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确定各机组应全额交付的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金额,核实已经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追缴差额部分。追缴情况向社会公布。
3.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上述公布的机组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从发电企业扣减脱硫电价形成的收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缴当地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4.对在脱硫烟气出口在线监测人为设定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上限的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湖北鄂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鸭溪发电有限公司,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长期开启旁路烟道运行脱硫装置、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处理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加强燃煤脱硫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和脱硫电价执行力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脱硫电价扣减等有关情况,确保国家“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