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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

    访问: 工业污染 来源:互联网收集 2009-11-08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专门就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决议指出,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工作;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摆在13亿中国人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就是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满足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当年我国即签署这一公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

        近年来,我国更是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就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力争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此外,我国还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订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十多天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研究部署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是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又一重大举措。决议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并要求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决议还提出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进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法规等;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有关专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显示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进行的不懈努力。

        这一决议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为此决议提出,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

        决议强调,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并表示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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