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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炉房设计规范--噪声防治

    访问: 民用建筑噪声治理 来源:中国环保信息网 2010-04-05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6.3 噪声防治

    第6.3.1条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应使其周围居住区和工作单位的户外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6.3.2条 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锅炉房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第6.3.3条 锅炉房的风机、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第6.3.4条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和煤的破碎、筛选装置等设备,宜采用隔声室或隔声罩以降低噪声。

    第6.3.5条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应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第6.3.6条 锅炉送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第6.3.7条 额定出口压力为2.5~3.82MPa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第6.3.8条 当锅炉房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时,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宜设置隔振器,设备和管道之间宜采用软管和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标签:噪声控制,噪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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